集团简介

长春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长春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长春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促进长春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职业教育院校、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有关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资源共享性的专业联合体。在市教育局、专业相关协会(商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行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企业发展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IT产业职业教育品牌,提升我市信息产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长春新型工业化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平等、自愿、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集团的制度:理事会制。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六条 长春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信息类的企业和行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八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集团在长春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理事会(常任)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集团秘书处设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5、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7、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8、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9、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10、向学校推荐和派出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企业能工巧匠、实训指导教师;

11、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向学校提供相关专业的实训设备。

第十四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等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能工巧匠到校任教;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7、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8、优先接受企业专家的指导;

9、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10、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订单”要求及时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11、及时向集团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12、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6、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长春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二00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