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工作的劳动者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精湛专业技能,业绩贡献突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计划由集团理事会会同集团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每年选拔一次,计划五年内重点培养200名技能突出人才和2000名技能重点人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符合条件的在一线技术技能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技术操作的技能人员,均可申请集团高技能人才计划。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兼顾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吉林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高技能突出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表彰,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以上荣誉;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全国二类或省级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
(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并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生产、销售等记录。
(四)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传统技能技艺传承者,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命名者。
(七)新型产业、行业发展中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二级)以上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高技能重点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吉林省食品药吕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获得吉林省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等以上荣誉;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
(二)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
(三)积极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所教学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有较强技术攻关能力的技术技能团队带头人,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五)在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规模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术技能突出人才。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特长,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以上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推荐申报。高技能人才人选由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产生,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候选人名单在用人单位公示一周后,报集团理事会进行初审汇总。
(二)审查筛选。由集团理事会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集团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集团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高技能人才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提出建议名单。
(四)集团公示。建议名单经集团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面向集团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五年内享受集团成员单位薪酬补贴,具体额度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对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集团高技能人才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二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对集团高技能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日常服务,建立姑苏高技能人才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或调往苏州市以外地区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情形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