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排毕业班学生到集团成员单位参加顶岗实习与就业是吉林省食品药品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重要工作。为了规范集团内所属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行为,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集团所属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顶岗(毕业)实习,主要是指属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毕业班学生到集团属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顶岗工作。它是属职业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属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由属职业院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安排,也允许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过学院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离校实习,实习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均须与所在系签订实习协议。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非毕业班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二章 顶岗实习管理
第六条 组织领导
集团成立属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生顶岗实习(毕业见习)和就业工作的领导,由属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各专业系、教务处、财务科、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学生顶岗实习就业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属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合署办公,负责顶岗实习(毕业见习)和就业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顶岗实习的日常学生管理由各专业系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以学院各专业系管理为主。
成立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逯家富
副组长:职业院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成 员:各专业带头人及专业骨干教师以及集团所属相关企业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第七条 顶岗实习生安排
1.属职业院校应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办公室、财务科做好协调和配合。
2.顶岗实习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确需提前进行顶岗实习,增加顶岗实习时间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调整教学计划,采取前移相应课程,保证校内学习时间。和生产紧密结合的课程,也可以采取现场教学的方式,但都应科学设计和落实。教学计划的调整要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3.为保证顶岗实习质量,学生应当完成在校学习任务且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经教学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实习。
4.学生顶岗实习时,如仍有部分课程须重修的,由各系另行安排时间(如双休日、假期等),通过集中辅导、送教上门、学生自学等形式来完成,同时做好这部分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顶岗实习生管理
1.属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由各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各系和顶岗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要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各系要明确专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加强顶岗实习指导,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3.建立属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顶岗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各系、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属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属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3.指导、检查、考核学院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部门的工作。学院将对整个实习过程进行严格考核,实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4.指导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形成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系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实习就业工作专兼职队伍。
第十条 相关处室职责
(一)顶岗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制定实习的规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比等;
3.协调各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4.实习经费的安排、监督、管理。
(二)教务处
1.负责顶岗实习学生学籍管理和实习成绩的管理。
2.负责顶岗实习学生图像采集。
3.负责顶岗实习学生毕业证发放。
(三)学生工作处(部)
1.负责毕业生户口管理;
2.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
3.负责协助各系及实习就业办公室做好实习学生管理。
(四)财务科
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学费收缴及相关顶岗实习相关经费的发放。
第十一条 各系(分院)职责
(一)应加强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科学设计《顶岗实习任务书》,加强实习工作监督检查,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并认真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各系(分院)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联系实习生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三)各系(分院)要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各系要与实习单位协商,允许实习期间学生回校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业或参加考证。
(五)各系(分院)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生活条件等,并符合劳动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中:
1.实习生的年龄不得小于十六周岁;
2.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学院和其监护人;
4.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习生职责
1.顶岗(毕业)实习是集团所属职业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毕业)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2.应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各系或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各系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对违纪情节严重的,除按相关制度处理外,学院可责令其暂停实习。
3.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需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院)顶岗(毕业)实习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4.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尊重带教老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老师或辅导员联系,由各系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6.积极主动与学院、专业老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填写《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毕业见习)手册》,完成顶岗实习(毕业见习)总结报告。
第十三 条 集团所属实习单位职责
1.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系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实习期满,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教师分为两类,一是各系(分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系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的兼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业务工作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工作。
(一)各系(分院)指导教师职责:
1.在实习前熟悉专业顶岗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按要求参加实习动员大会,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3.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等;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
4.检查批阅学生实习记录,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二)集团所属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20人,从事大型或特大型工程一般不超过6人。
2.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作好指导记录。
3.在学生实习前应指导学生认真撰写实习总结或报告,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4.在学生顶岗实习即将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顶岗(毕业)实习工作程序
1.顶岗实习前夕,学院、各系分别调整充实毕业生顶岗实习领导机构(小组)。
2.各系、各专业研究室、就业指导办公室等提前与有关企业、实习实训基地联系,落实顶岗(毕业)实习岗位,签订顶岗(毕业)实习安置意向书。
3.各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提前拟定专业顶岗(毕业)实习方案,并报送教务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4.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联合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联合组织“顶岗(毕业)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寻找合作企业,落实顶岗实习岗位。
5.各系按计划组织实施顶岗(毕业)实习,加强毕业实习巡回检查。帮助学生做好顶岗实习工作总结,并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做好有关顶岗(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考核方法
顶岗实习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指导老师评定成绩占40%,用人单位评定成绩占60%。总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对应的分数分别为90~100、80~89、70~79、60~69分,0~59分。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实习总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顶岗实习。
(一)各系(分院)专业指导老师实习评分标准
1.按要求参加顶岗实习,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学习认真刻苦,尊敬指导教师(师傅),团结合作,得到单位好评。(10分)
2.顶岗过程中,能经常性保持与家长、辅导员及专业指导教师间的联系,及时汇报顶岗过程中的工作体会与心得。(10分)
3.严格按照各专业《顶岗实习任务书》要求,圆满完成顶岗实习任务。(40分)
4.及时详实地做好校外顶岗实习记录,独立完成《顶岗实习(毕业见习)手册》,并且内容深刻。(40分)
(二)用人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1.深入生产、服务一线,积极参加顶岗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勇于实践,态度谦逊,勤学多问。(20分)
2.在岗位实践过程中,能理论联系实际,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60分)
3.在岗位实践中参与组织实施并完成本岗位任务以外的工作(或项目)内容。(10分)
4.在岗位实践中,有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独立完成或与人合作),或因顶岗工作成绩显著而获得实践单位的嘉奖(有证明材料)。(10分)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由专业指导教师(自收到《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见习)手册》之日起,于一周内评定成绩)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参照以上评分标准议进行打分,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其它
1.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各系及有关部门应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实习单位对学生收取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2.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学院有关规定于学生实习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3.本办法适用于学生顶岗实习,解释权归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其它形式的实习仍按学院原有实习管理制度执行。
4.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办法另定。
第三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集团对在集团所属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优秀毕业生实行优先录用制度,并依据学生在企业的优秀表现择优安排生产关键岗位,并提供学生今后谋求发展的新岗位。
第十九条 对于较多安排优秀毕业生的集团所属企业,集团将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为促进集团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012年2月